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实验室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2-28    访问次数: 10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员专人管理,制定相应实验操作规程。

第三条 依据实验室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4.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

凡属于责任事故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坏价值按以下办法计算。

1.损坏丢失仪器的零配件,致使仪器报废者,只按折旧值计算损失;

2.局部损坏导致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

3.局部损坏,但可以保质修复的按修理费计算;

4.丢失或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按折旧值计算损失

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

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赔偿标准

由第八条所列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按分段累进法计算赔偿金额,具体为:

1.一次损失价值小于等于1000元(含1000元),按3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介于1000至5000元之间(含5000元),按25%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介于5000至20000元之间(含20000元),按20%赔偿;

4.一次损失价值介于20000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15%赔偿;

5.5万元以上价值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专案处理;

6.由于恶意损坏或盗窃者,按实际价格赔偿。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员提出意见,实验中心主任审批;

2.损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实验中心提出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批;

3.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办法

(一)负责该实验的老师和管理人员对损坏者进行了解和调查并作记录。当面告知赔偿标准和金额;

(二)填写赔偿通知单送学院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付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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