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拓宽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密切学院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及时听取全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解决师生员工最为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接待日工作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轮值负责接待。接待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的领导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条 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全院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 接待日一般安排在每周周二。
第五条 接待日主要接待受理的事项: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各单位拖延不决、推诿扯皮等方面的问题。
(三)师生员工反映的个人合理诉求。
(四)其他接待受理的事项。
第六条 接待领导每次由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接待领导需妥善统筹好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日工作。若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告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接待日实行登记制度。拟来访者通过电话预约,并在接待时段至综合办公室现场登记。
第八条 对于来访者反映的合理事项与建议,能够即时解决的,由负责接访的班子成员现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即时解决的,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交相关单位办理,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办理结果。对不合理的意见诉求或学院层面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事项,应会同相关单位向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
综合办公室应对《院长接待日记录簿》做好保管,加强接待事项的督查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报领导审阅后及时反馈给来访者。
各相关单位须高度重视接待日事项办理工作,及时对反映的相关问题提出明确答复和处理意见,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办。
第九条 来访者需服从接待安排,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反映情况和问题,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体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不准大声喧哗,无理取闹者将不予接待。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日协调安排、接待记录、事项督办和材料归档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接待日工作纪律,严格履行事项办理程序,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来访内容。
第十一条 本文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