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怀〔2018〕25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实验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系、部,相关部门: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2018年3月28日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完善教学条件,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实践应用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和实际应用的技能,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操作作风。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不断将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引入实验教学中,创造条件增加实验室对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适当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制订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院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的资产、资料、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我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项目,要依据长远规划,制订年度建设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执行。计划既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也要考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提倡修旧利废,对自制改制的仪器设备可申报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整体水平较高的具有良好素质的队伍。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根据实验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积极通过校际、校企合作,共同建设实验室,加强人才联合培养。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学院实验室实行“统筹协调,二级管理”的工作体制,学院实验室机构组成为院级实验中心和系部级实验分中心两级结构体系。从院级层面设立院级实验中心,属教学事务部,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院实验中心统筹协调学院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系部实验室成立系级实验分中心。系部实验分中心是开展落实实验室各项工作的主体单位,接受院实验中心与系部的双重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评估。
(二)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四)落实大纲、教材(指导书)、实验项目、课表、实验教学等各个管理环节,促进提高和评估实验教学质量。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保障实验室良好的教学环境。
(六)搜集、保管、分析、上报实验室各类资料、档案和信息。
(七)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八)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新建、调整和撤销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由相关的系部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发文确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由学院批准任命。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全部工作。要选择思想素质较高,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主任。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执行学院颁布的《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常大怀〔2018〕10号)、《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实验室环境保护规定》(常大怀〔2018〕11号)等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五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水平、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细则,促进学院实验教学条件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思想水平,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纪、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