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危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9    访问次数: 386












常大怀〔20189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危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相关部门: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危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2018117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危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品的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第一类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第二类、第三类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

第五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七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八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精确计量和记录相关信息,严加保管。

第十二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精确计量和记录,严加保管。

第十三条  钢瓶的管理与使用按照《钢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三章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使用与报废

第十六条  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时需提出申请(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实验分中心主任(或系主任)审核、院实验中心核准、主管领导审批、后勤保障部备案并报公安机关报备。由使用单位同时派两人接收和领取,领取时要准确计量,领取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时,应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仓库。仓库收、发危险品时,都应做好记录,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剧毒品使用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  院内人员在校外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和校外人员在院内从事与剧毒品相关的工作,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及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使用单位申请,报院实验中心、后勤保障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易制毒化学品报废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废的危险品应集中销毁,销毁时应有后勤保障部参与,必要时应请消防部门参与。

第四章  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二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符合运输条件后,方可起运。

第二十三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四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到下午4点,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六条  不得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2人或2人以上提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办公室                 2018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