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大怀〔2017〕69号)

   发布时间: 2017-12-13    访问次数: 277

各系、部,相关部门:

经院务会讨论决定,现将《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20171212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展创业活动,学院决定设立“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学院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基金。为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开放式,主要来源于学院拨款、社会捐助、受资助者的创业收益等。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学院创客街区创业项目的孵化。其次,还用于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活动以及奖励在各类创业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团委(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基金最终安排向院务会汇报);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三)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院内外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答辩,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结项评审、验收等。

第六条  基金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选拔培育重点创业项目;

(三)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入驻学院创客街区的创业项目;

(二)学生在校期间将产品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三)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经营并取得合法手续,且经营理念领先、引入先进管理方式的创业项目;

(四)学生参与各类创业竞赛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创业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初步审核后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基金办受理的项目整理制表后,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四)基金办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创业基金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次年结项验收。确为特别优秀项目可放宽。

第十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原有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总额的70%用于立项资助,30%用于相关奖励及重点项目的追加资助等。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创业项目情况商定。具体列支项目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项目设立专用账本,分期拨款。首拨7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30%。由指导老师签字报销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老师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办备案,基金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办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为充实基金,更好地发挥基金的自我运作能力,由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收取基金资助项目一定的利润注入基金池;以入股形式资助的创业项目,需根据约定的利润分红注入基金池。

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未能按协议最后通过评估验收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章由院团委代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评审表.docx

附件3: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docx

附件4: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项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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