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15    访问次数: 1230



常大怀〔201461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制定固定资产申请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实施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验收、保管、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等,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依法确定的各类经费渠道购置、建造及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学院的正式建制单位入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统管、使用部门及保管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  综合办、实验中心、后勤保卫处、图书馆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行政类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归口管理;实验平台类固定资产由实验中心归口管理;公用性固定资产由后勤保卫处归口管理;图书类(包括电子资源)固定资产由图书馆归口管理。综合办是代表学院进行资产管理的总归口部门。

综合办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院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和指导一、二级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及使用效益评价体系

3.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4. 组织院级固定资产清查和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总账、统计、报表等管理;

5. 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目、调剂、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核及处置工作;

6. 组织对各级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实验中心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登记入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等工作;

2. 负责制定实验平台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组织归口类资产清查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与利用率,保障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4. 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目、调剂、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核及处置工作。

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公用性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组织归口类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提高利用率工作,保障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3. 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目、调剂、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核及处置工作。

图书馆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图书类资产(含电子资源)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组织归口类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提高利用率工作,保障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3. 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目、调剂、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核及处置工作。

 各系、部、处、中心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二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2. 编制并申报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及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实物验收;

3. 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管理、清查登记、维护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 负责提报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建议,督办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 条件具备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可选用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协调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物管理、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学院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6. 接受学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及保管人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和人员,每一资产使用和保管人承担所用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对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保证其保管的资产按规定正常运行并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保持原实物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音像制品、软件;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等;自制或零部件组装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或零部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与变动

第十四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利用资产,防止积压、重复购置的前提下提出配置计划(含目录清单),经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后执行,凭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认真验收、严格把关,对所验收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前一周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要出具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联系,办理退货、更换或索赔等手续。若超期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按交接资料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由综合办、后勤保卫处协调组织并配合相关单位与人员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房屋建筑物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登记入账,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 利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设施设备(含与房屋建筑物联为一体的设备、能够独立搬运的设备),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由后勤保卫处按照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且不改变设备实物形态为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设备等资产(主要有电梯、空调、锅炉、配电房设备、水泵房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音响、显示屏幕、会议桌椅等)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提供附属资产清单,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具体资产管理员逐级申报,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实验中心登记资产变动信息,财务处凭“原值变动单”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且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申报使用和资产管理归口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对本院、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日后运行维修费的测算和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的落实、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院内、外资源共享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实行采购,在尽量节约学院经费的前提下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及到货时间。

第二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如下:

1.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及时提供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购置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论证报告、合同、随机资料、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等)要存档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院鼓励院内系部尽量使用院内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院内的重复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本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院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分管院长审批。

5.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加强管理,在条件许可范围内实行“持证上机制”(经所在二级单位和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考核合格或颁发上机证),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院内列入教学计划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服务要按规定收费,所收经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每年要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效益考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占用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管理及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按照固定资产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进行归口管理。

1.综合办: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的总归口管理和行政类资产的归口管理;与后勤保卫处共同负责土地和房屋的管理;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

2. 实验中心负责全院资产入库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及实验平台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3.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家具(含教室课座椅)、树木、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及其设施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外未出售成套住宅的管理;未竣工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综合办协同组织并配合有关单位和人员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入库,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等工作;

4. 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资源)的管理;

5.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管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到实验中心办理入库手续,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处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办理报销或付款手续。

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保管;房屋、土地资料存档综合办;大型贵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存入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使用人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调出、拆除、报废、报损等。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从严把关。

第三十三条 申请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院各级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办定期统一汇总,并经院务会同意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进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其完整性。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综合办,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的,应向该资产的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并资产使用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借用时间需超过一年的应进行逐年借用,并在每次续借前进行资产实物验收和核查。院外单位借用,还需经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批。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应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凡借用、调出、离退休、离职及出国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否则,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商品生产、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学院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或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八条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综合办、后勤保卫处及财务处凭手续齐全的报批资料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和转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因机构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原因,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院内调拨手续,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批后,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办理账、卡、物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第四十条 各单位凡涉及到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动、报损报废的均需向实验中心办理资产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综合办、实验中心与财务处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学院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与账目进行核对,从而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的一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全院性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综合办组织,负责制定清查工作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类型的资产清查工作。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应按要求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清查结果应报送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调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安排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清查与盘点,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综合办负责协调、指导全院固定资产信息化工作,实验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与安全,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实时动态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归口部门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告知实验中心登记变更。

第九章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一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造成我院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所得收入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上级规定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行为,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办公室                    20141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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