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怀德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1-07    访问次数: 1716















常大怀〔201577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二条   学院实行法人负责制和理事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经学院理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会计师)。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行人员聘任回避制度,与学院理事长、理事及院长、执行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财务负责人;与学院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实行岗位轮换制度。财务部门重要岗位上的人员要定期轮换。因特殊情况不能轮换的,要加强考核、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在每预算年度开始前由学院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计划、财力、各职能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务会讨论,报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学院发展变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院务会提出具体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的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须、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照要求向举办方、有关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交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院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院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常州大学怀德学院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院,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院,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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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Shape 3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办公室                                                        2015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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