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就业的学费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4-12   浏览次数: 1544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助力乡村振兴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对于毕业次年6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将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具体学费补偿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附件1);具体申请和审核流程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附件2

附件1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苏教助中心(2016)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PDF

学生发展部

2021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