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助力乡村振兴,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对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将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具体学费补偿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附件1);具体申请和审核流程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附件2)。
附件1: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苏教助中心(2016)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PDF
学生发展部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