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就业的学费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14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对于毕业次年6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后,政府将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具体学费补偿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附件1);具体申请和审核流程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附件2)。

附件1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苏教助中心(2016)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PDF

 

学生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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