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常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常州大学怀德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学生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委员会领导,接受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共青团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委员会指导的群体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团结和引导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在院党委领导下,以院团委为核心和按钮,以学生会为主体组织,以社团联合会、广播站、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艺术团、创新创业协会、青年传媒联盟等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三)发挥联系学校职能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同学正当权益,服务同学创新创业,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四)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倡导和组织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
(五)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基本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学生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创新,提升学生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六)加强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交流和学习。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泰州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质询和批评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相关决议
2、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省学联、院团委的指导下,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
院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系级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7、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
学生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代表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学生代表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大会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一)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院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系学生分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酝酿产生;
(二)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
(三)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所在系级学生会推荐、增补。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主席团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院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
(一)主席团:主席 1 人,副主席 3人
(二)综合管理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三)权益服务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四)文艺体育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五)新闻传媒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六)发展联络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七)学习实践部: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
第二十条 学生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院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召开学代会,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系学生会
(一) 系级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 并协助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二)系学生代表大会是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系级学生会会员选举产生。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系学生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调整须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外,应当同时报本会备案。
(三)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接受系级学生会的领导。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由所在院行政和系学生会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