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4-02    访问次数: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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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怀〔201814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各单位: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201839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学院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靖江市关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场所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院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校园的治安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层层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外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公共秩序,严禁以下行为:

(一) 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各类活动、生活秩序,致使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

(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非法传销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六)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八)盗窃、损坏、擅自移动学院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的;

(九)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未按规定向后勤保障部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十)超市、餐厅、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十一)高空投抛杂物、投掷燃烧物、随意倾倒垃圾的;攀爬建筑物、阳台、围墙的;

(十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十三)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十四)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十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买卖有赃物嫌疑或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十六)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十七)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十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学院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校园卡的;

(十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十)未经学院后勤保障部同意,擅自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的;

(二十一)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二十二)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十三)参与赌博赌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十五)出售、传播反动、淫秽物品、书刊、音像制品的;

(二十六)在校内戏水、游泳,垂钓、狩猎的。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学院现有实验楼、实习实训大楼、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体育馆、行政办公大楼、人事档案室、档案室、图书馆、信息中心机房、校园安防消防监控中心、配电房、水泵房、食堂等部位为学院治安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

(二)重点要害部位应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主管单位要对上述部位实行重点管理,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等各项保卫措施和制度,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承担,并注意加强教育和管理,凡是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四)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实行每日巡查制度,有的部位应实行昼夜值班,责任人应在班前班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非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六)重点要害部位所属楼宇实行物业管理的,物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坚持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楼宇内部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对进出楼宇外来人员及物资询问和排查,并做好登记备案。重点部位发生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时,楼宇物业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积极妥善处理。

第六条 贵重物资设备管理

(一)贵重的实验设备、仪器、照相机、摄像机等物资设备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二)存放贵重物资设备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三)未经允许,不得将公用物资设备带回家中或是其他场所使用、存放,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等案事件责任自负。

(四)未经允许,贵重物资设备不得擅自外借。

(五)不得利用学院的物资设备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并建立相应的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保存,必须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剧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剧毒物品的扩散。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发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所需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人员,必须熟悉所接触的危险物品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单位,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治安防火规定,配备一定条件的灭火设施,落实分类、分项存放规定,禁止烟火,并落实值班看护制度。

第八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后勤保障部根据情况给予教育、纠正、批评、驱逐校园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学生处理按照《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常大怀〔201729号)执行,教职工处理按照《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常大〔201158号)执行。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 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正常工作,严重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致使学院教学、科研、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四)以暴力等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五)哄抢、抢夺公私财物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八)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九)参与赌博赌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出售、传播反动、淫秽物品、书刊、音像制品的。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楼宇,因物业工作失职造成学院及他人财物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因个人失职或失误,给学院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可以责令其退赔财物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立功或嘉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